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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旅游市场专项整治案例公布!涉及不履行价格承诺、未按要求贮存食品……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      时间:2023-04-17 19:20:03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夯实涉旅行业市场监管工作基础,全力营造安全稳定的旅游市场环境,维护江苏省扬州城市形象,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持续开展旅游旺季市场专项检查,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旅游市场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6起涉嫌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请广大涉旅行业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守法、诚信经营。

某土特产经营部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相关资料图)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广陵区某土特产经营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土特产经营部将所待售的多种牛奶制品存放在店内靠近门口处地上塑料筐内,未按照牛奶制品低温冷藏的要求贮存。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经营部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相关要求贮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证食品安全。该案的办理对于规范其他商家的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某餐饮服务中心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邗江区某餐饮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店内员工方某和傅某两人健康证均过期。

查办结果

当事人安排健康证过期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从业人员如果罹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影响食品安全。该案的办理对于餐饮服务行业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教育意义。

某小吃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上午,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前往邗江区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店内酒水饮料、蔬菜、肉类等原材料无进货票据。

查办结果

当事人未对购进产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该案的查办有效提醒食品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意识。

某百货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旅游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广陵区某百货店营业区食品货架上的标识产地为日本的“芝士洋葱奶油饼干”“AGF焦糖拿铁”和“YBC奥利奥酥”预包装食品均无中文标签,且该百货店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目前,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中文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陵区某宾馆未明码标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7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广陵区某宾馆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宾馆前台旁冰柜中售卖的可口可乐、元 气 森 林、茶π、脉动、冰 红 茶、怡 宝矿泉水等十余种饮料均未明码标价。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从轻给予当事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该案的办理能够有效提醒经营者引以为戒,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收费行为。

扬州市某酒店涉嫌不履行价格承诺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对某酒店涉嫌不履行价格承诺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28日利用抖音开展优惠活动并向社会公布,将高级大床房、双床房138元/间的价格,从2023年1月28日至2024年2月24日期间,优惠为99元/间。活动期间,当事人发现扬州房价上涨较快,决定从2023年3月14日起取消该活动。商家以活动已取消为由拒绝接待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32号令)第六条的规定,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已于2023年4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典型意义

“诚者,信也;信者,诚也。”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信用原则的核心是诚实守信。该案中,商家既然与消费者签订了服务合同,就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商家却因为旅游旺季酒店需求上涨拒不履行合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打击和遏制“任性”涨价违法行为。

(来源:扬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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